一、产品名称:质押贷款(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股权)
产品介绍:客户将本公司名下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在我行质押,我行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办理条件:襄阳市内科技型企业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近五年曾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等项目支持;
(3)被列入省、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成长路线图计划”,或被列入“科技支撑”、“大学生科技创业”、“科技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上市辅导培育”等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即对其自主研发、生产或已获得授权许可的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且法定剩余有效期或排他使用权利不少于五年;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企业核心产品技术曾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政府科技成果奖,企业为项目完成单位或核心技术人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6)创业团队或核心技术人员为高校、科研机构中相关领域优秀人才,被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或被评为学科带头人等;
(7)上年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科技与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人数在30%以上;且企业每年的科技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以上;且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当年销售收入在30%以上;由专利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办理流程:
1、由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给汉口银行襄阳分行;
2、银行受理并调查;
3、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办理质押;
4、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联合公示;
5、公示无疑义放款
二、工商银、商商银
工商银是指本行与生产商(以下简称核心上游客户)、经销商通过签订“工、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以保证金或货物提货权作为质押申办融资业务并以保证金账户款项或封闭回款等账户资金偿还融资的业务方式。
商商银业务是指本行与供应链核心经销商(以下与工商银业务中的生产商一并合称为核心上游客户)及其下游客户(以下与工商银业务中的经销商一并合称为经销商)签订“商、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以保证金或货物提货权作为质押申办融资业务并以保证金账户款项或封闭回款等账户资金偿还融资的业务方式。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对本操作方式下的标的商品的销售回款开立专户进行封闭还款操作;
(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本行信贷策;
(四)以商品批发贸易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商品经销年限不少于一年,拥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产品或服务具备竞争优势,有较稳定或上升的市场份额以及稳定的购销渠道,行业前景较好;
(五)对本业务标的商品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六)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融资的可靠资金来源,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我行受理、调查
三、汽车合格证融资
汽车合格证融资:汽车合格证融资业务,是指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将汽车合格证交由本行监管或本行认可的第三方仓储监管,在经
本行认可的上游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为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回购担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合作方式的基础上,本行为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的授信业务。
经销商条件:经销商除具备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经销的汽车种类符合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获得供应商对其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授权;
(四)原则上应成立一年以上,经营正常、信用良好,无违约经营或重大违法行为,一年内公众媒体上未出现对其负面报道;
(五)内部管理规范,具有专业的团队人员配合本行业务开展;
(六)符合本行条件的供应商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回购责任或能采取本行认可的其他合作方式;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信誉良好,无违约记录;
(三)具有专业化、大批量生产能力和规模化供货能力
(四)与申请融资的经销商之间已形成长期、连续、稳定的贸易关系,具备向多家经销商平行供货能力;
(五)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行受理、调查经销商向本行提出业务申请时,除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品牌汽车经营权或代理权资料;
(二)购销合同和历年销售记录证明;
(三)部分代理汽车的汽车合格证复印件;
(四)合作协议书的版本;
(五)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础资料、财务报表等;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本行应出口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或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委托人或汇入汇款项下收款人的申请,在其提交全套出口单据、贸易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并以相应的出口收汇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保障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1、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类别为A类或B类的企业,我行仅对A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的贸易融资业务;
2、具备对外履约能力;
3、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结算账户;
4、进口国为非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国家风险、法律风险较小;
5、出口来证真实;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6、开证行、代收行资信良好
我行受理并收集相关资料,经我行审核合格的签订合同并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