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
各城区(开发区)商务局(产业发展促进局)、市区有关企业: 为了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襄阳市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9号)和《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襄政办发〔2013〕75号)要求,现启动2014年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项目类型 (一)申报主体 在襄阳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等。 (二)项目类型 1、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2、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3、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4、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5、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6、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基地等支撑载体。 二、项目具体扶持内容及条件 (一)对本地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市区内的企业通过落户市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年零售总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3、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6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经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组织管理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襄阳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0.5和1:0.3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6、对在我市市区注册的快递企业,快递业务日均处理量首次突破5000件、8000件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财政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迁入第一、二年,按迁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自迁入起第三至五年,按迁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3、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我市市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在园区内建设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城,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1)在我市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 重点支持发展有助于拉动产业发展、汇集电子商务企业并配以技术、物流等相应服务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集聚区。 园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80万元奖励。 楼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奖励。 2013年以后建成运营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实行租金优惠,经市商务部门核定,给予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 组织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分步实现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境外市场、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等不同层次市场的挂牌上市。鼓励和引导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阶段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120万元奖励,其中,挂牌当年给予60万元奖励;挂牌一年内有新增股权融资或债券融资或并购重组活动的再给予60万元奖励。对获准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其中,挂牌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一年内有新增股权融资或债券融资或并购重组活动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4)其他涉及电子商务重大投资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或襄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的支撑性项目(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城购物电商平台、社区电商服务平台、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物流信息集成平台等),可按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扶持政策 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设,促进与电子商务公司合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 本市大中专院校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以及经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电子商务专业类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市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对相关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襄阳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襄阳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产品及服务领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产值、实现利润、利税总额)、企业荣誉等。电子商务园区重点说明园区建设方面已经具备的条件和基础,包括园区范围、规划、管理机构、已入驻企业情况及相关配套设施情况等。 (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提交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ICP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平台收费注册用户数证明(网站后台统计的截图);会员会费收入证明;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证明材料;列入“一事一议”的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提供实际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投资费用不得含土地、非配送车辆购置和人员等经常性经费)。 (四)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应提交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红章);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年度企业线上实现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通过与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作实现网上年零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网络服务年费缴纳证明等。 (五)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应提交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合同或协议证明;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排名的相关材料;上年度税收缴纳证明等。 (六)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应提交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日均资金流量证明等。 (七)快递企业应提交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快递业务日均处理量证明;上年度年营业收入证明等。 (八)电子商务园区应提交材料: 地方政府部门关于批准园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园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园区运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园区已经具备的条件和基础;与面积有关的房产(土地)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还需提供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市有关部门租金评估价证明等。 (九)相关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材料: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立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认可的电子商务专业类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学生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项目承诺书。 四、其他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积极申报(申报通知和附件可在襄阳市商务局网站上下载),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请于6月15日前报襄阳市商务局服务业发展科,逾期将不予受理。